万字干货!民事案件举证质证技巧、实务要点、注意事项(3)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三、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上述基于法律要件分类说之规范说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在传统商事案件等领域的纠纷处理上具有较强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领域适用时存在有违公平的问题。就此,有学者提出,在涉及危险领域的民事案件中应加重加害人的证明责任,才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我国法律规定部分接纳了这一观点,并在一些特殊领域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举证责任倒置是这种调整的方法之一,即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将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通过法律规定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1.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按照民事实体法有关侵权的一般理论,构成侵权的四种要件事实是:加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原则上上述四要件均应由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但侵权法中存在诸多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1)环境污染纠纷中,加害方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建筑悬挂物坠落、高空坠物、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窨井等地下设施等情形致他人损害的,加害方就不存在加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下列规定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同时也可视作过错推定的规定。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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