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字干货!民事案件举证质证技巧、实务要点、注意事项(5)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四、关于举证责任减轻的规定
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调整并不限于倒置或转移,还包括一系列层次不同或程度不等的调整方法。在这一方面,侵权法上的过错是一个较为典型的领域。由于加害方的过错的主观性质,被害方一般较难对此进行成功举证,于是经由司法实践而后通过立法而发展出了旨在减轻受害人举证负担的一系列方法。
1.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对于某些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加害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受害方无需对加害方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彻底解除了受害方对加害方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对此作出一般规定,具体规定包括:
(1)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纠纷中,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对保险公司赔偿后仍不足的部分,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4)(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致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5)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7)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中,“高度危险”相关人员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2.关于过错推定的规定
在客观举证责任仍由受害方承担的前提下,还有一种减轻其举证负担的方法,就是法律上的推定。这种方法是指用某个比较容易提供证据证明的间接事实来代替一个很难证明的要件事实,如果该间接事实得到证明就暂时认定要件事实为真,不过这种认定可以因对方的反证而遭到动摇。具体规定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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