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字干货!民事案件举证质证技巧、实务要点、注意事项(6)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2)医疗机构存在违规、隐匿、销毁病例资料等情形且患者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4)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5)建筑悬挂物坠落、高空坠物、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窨井等地下设施等情形致他人损害的,加害方就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3.司法实务中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的做法
司法实务中,裁判者会尽量避免出现真伪不明的状态,但部分案件不可避免地出现无法查明真相的情形。此种情况下,裁判者往往以公平和诚实信用为原则,通过各种方式实质上减轻当事人举证的责任及负担。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最多的方式,理论上称为“证明妨碍”,其基本含义是负有客观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虽然已经尽到最大努力收集并提出证据,但由于对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损毁、隐匿相关证据等妨碍行为,最终导致真伪不明的结果。实践中裁判者往往根据证据取得的难易程度等情况,对具体情形作出裁量。典型例子如婚姻家庭案件中的亲子关系鉴定问题,实践中如果一方申请鉴定、对方不同意或不配合,裁判者往往直接承认申请鉴定一方的主张,以此来制裁另一方当事人妨碍证明的行为。
五、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在上述规则的基础上,民事诉讼中还有针对类型行为的特殊规则,主要包括:
1.诉讼上的自认,即对方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进行自认的情况下,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
2.免证事实,即当事人对主张中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不需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六、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1.及时举证
当事人应当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一手”,企图在法庭辩论时用此证据作为驳倒对方的“秘密武器”。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