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社会性死亡”,成为杀人不见血的武器!(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因此,面对误会或者矛盾时,当事人双方应该首先进行充分的沟通,通过科学查证来澄清误会。在无法通过沟通达成协商一致时,可以借助第三方力量进行调停或是诉诸法律。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当事人也要审慎利用网络曝光的权利,更不能以公布他人隐私的方式来施加压力。因为,自我权利的捍卫不能以牺牲他人的权利为代价,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侵犯他人隐私,甚至是宣称要让他人“社会性死亡”。
制造他人的“社会性死亡”
小心裹挟情绪的伪正义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其中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显然,以“社会性死亡”为目的的信息传播行为,不但可能侵犯名誉权,也可能侵犯隐私权。

不要让“社会性死亡”,成为杀人不见血的武器!


新媒体时代,新兴传播渠道,无疑扩大了大众对外公诸其诉求的机会。新型媒介的发展方兴未艾,我国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相对包容宽松。然而,有些网民不能误认为 “动动手指”、“敲敲键盘”,便可以随意践踏他人的正当权利。
面对他人恶意制造的“社会性死亡”,个人要学会依法维权。诸多“社会性死亡”事件中,利益受损者往往缺乏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公众处理个人信息时,要明白个人行为“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进行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实际上,即使基于个人同意而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也有权撤回其同意。但遗憾的是,很多类似事件,有的人往往在沉默中任由个人信息在网络中传播。
其次,“社会性死亡”之所以颇具“威力”,和助推事件发酵的传播主体缺乏责任有关。无论自媒体还是传统媒体,都具有“赋予人和事物知名度”的作用,故而要肩负起必要的把关职能。尤其当事实真相澄清后,发布信息的平台应及时对相关不实信息予以删除处理,而不是让带有侮辱性的信息继续传播,收割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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