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鬼竟是“局外人”(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2020年2月6日,万进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开设了“深圳市B公司”“深圳市C公司”等5个证券账户,买入某生物医药公司股票31万余股,交易金额人民币1392万余元。同年2月10日至3月6日,这批股票被陆续卖出,万进获利86万余元。
认罪认罚
2022年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内幕交易罪对万进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由于疫情等因素,于5月25日裁定中止审理,7月25日恢复审理。
法庭上,公诉人指控称,2019年,某生物医药公司筹备上市期间,某网络公司提供了材料审核、路演等服务。某生物医药公司成功上市后,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信披合规及资本品牌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由某网络公司为某生物医药公司提供信披合规等服务。
2020年2月4日,某生物医药公司董事长为寻求联系相关方面支持以及咨询涉案内幕信息公告事宜,将某生物医药公司研发的新产品进行小批次试生产且获得成功,并即将实现扩大生产等内幕消息,告知了某网络公司实际控制人万进。
同年2月6日,万进通过实际控制“深圳市B公司”等5个证券账户,买入某生物医药公司股票31万余股,交易金额人民币1392万余元。同年2月10日至3月6日陆续卖出,获利86万余元。
公诉人认为,万进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交易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万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86.73万余元,另预缴罚金100万元。
万进的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也没有异议,但提出,本案与典型的内幕交易案有所区别,万进的交易方式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以及产生的危害较小,其在得知内幕信息前就已经长期关注某生物医药公司的股票,与短期得到内幕信息后集中大量投入牟取暴利的情况不同,其在内幕信息公告前已抛售了部分股票,另有部分股票系在价格回落后才卖出,违法所得较少;万进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其所控制的某网络公司已停止经营,恳请法庭充分予以考量,对万进从宽处理。
经过质证,法庭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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