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运输“假毒品”,构成“真犯罪”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运输毒品系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惩罚。但若行为人不知系“假毒品”而运输,运输者还构成犯罪吗?近日,恩施市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假毒品案,法院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不知系假毒品而运输
无所事事的邓某正为未来担忧。这时,突然收到了昔日“狱友”声称自己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可让其运回湖南贩卖的“生财邀请”,邓某毫不犹豫的答应,并从湖南甲市赴恩施与刘某见面。可其不知这竟是好友设下的“圈套”,到达恩施的邓某与刘某、陈某在一民宿见面,刘某拿出准备好的毒品三人一同吸食,受刘某邀约的陈某对其提供的冰毒质量连声称赞。邓某便爽快决定在刘某处购买毒品并运输回湖南甲市贩卖,并谈妥100克冰毒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购买。第二天上午,要求验货的邓某被好友以“太熟了,没必要验”的借口搪塞过去,刘某将包装好的假冰毒放置在邓某驾驶车辆的副驾驶座位下,并要求其赶紧返程,邓某遂驾驶车辆返回湖南。回到老家的邓某发现刘某提供的系假毒品,意识到自己被骗后多次联系刘某,可刘某却早已将其拉黑,愤怒的邓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案释法】运输“假毒品”,构成“真犯罪”


运输假毒品,构成真犯罪(未遂)

【以案释法】运输“假毒品”,构成“真犯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运输属于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客观上实施了运输行为,只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对其作出前述判决。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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