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睿|严惩与宽宥:疫情下刑事司法的两个侧面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李睿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要目
一、涉疫犯罪司法的严厉侧面
二、涉疫犯罪司法的宽宥侧面

李睿|严惩与宽宥:疫情下刑事司法的两个侧面


针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以下简称“涉疫犯罪”),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及时准确的有效保障。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特殊时期也应该恪守罪刑法定的底线,严格以法益的侵害和危害的程度为圭臬,以犯罪人行为的法定违法与责任为准绳,把握好从严处罚与从宽开释两个侧面,在疫情防控中提升刑事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一、涉疫犯罪司法的严厉侧面
在全社会努力抗击疫情之际,如何依法抗疫成为法律人关注的话题。刑法作为重要而强有力的社会治理手段,对于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和遏制虚假疫情信息传播等问题,有效维护疫情期间的社会稳定和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国民的生命健康受到空前威胁,紧急调集医疗资源、隔离确诊疑似病例、控制人员流动等防疫措施强力施行,疫情防控秩序成为重要的社会法益。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检测秩序维护、防疫信息传播、医护人员保护、医疗物质保障、人流流动管控等成为突发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法益。对此,刑法设置了众多的涉疫犯罪罪名。
在疫情管控领域,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式,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伪造、变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的健康码、行程码等骗取防控人员信任,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史,以上情形,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可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防疫期间,殴打辱骂医务人员,或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可构成故意伤害、侮辱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微信群等网络媒体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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