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睿|严惩与宽宥:疫情下刑事司法的两个侧面(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防疫期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公民对于疫情相关信息进行报备无疑具有正当性,行为人瞒报疫情信息的行为无疑是违法的。对于少数明知确诊仍故意接触他人、主动传播新冠肺炎情节严重的隐瞒不报者,动用刑法是必要的,但是对于未经确诊瞒报信息者随意动用刑法则不具备处罚的妥当性。如根据网络、媒体报道的国内多起行为人未经确诊而瞒报疫情信息案中,行为人多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未经确诊意味着传播的风险性较小或者不确定,行为人对于瞒报行为的危害性也认识不足,其瞒报行为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相对较小,欠缺客观归责可能性和主观归责可能性,对其适用刑法的重罪,是“对国民自由、权利、利益产生了本来不该有的抑制”,因此应该予以必要的反思。
对于涉疫期间,妨害公务罪的处理,也应恪守谨慎适度的原则。如疫情期间,居民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经相关工作人员劝导仍不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冲突,导致公务人员轻微伤。在执法过程中,行为人对公务人员的活动虽然造成一定影响,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一味以妨害公务入罪,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和罪刑法定的原则相冲突。疫情当前,面对百姓诉求,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语言沟通帮助居民冷静情绪,耐心疏导、平和处理,而不宜过度激化社会矛盾;对于普通公民的轻微违法行为,也可以优先适用劝导、行政处罚等措施,刑事司法一马当先,违背了刑法的谦抑原则,也反映出国家在应急管理中刑事治理的情绪化与过激化,透支刑法的权威性,不利于发挥司法在疫情防控期间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应当予以适度克制。
大疫当前,对疫情防控期间突发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和惩处,体现了国家对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视,回应了民众对国家保护公民健康与社会安全的期望,彰显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形塑了强化社会安全的政治目标,无疑会得到民众的支持。但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在面对新冠肺炎疫情治理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刑法的适用还应保持理性。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应适当考虑民众的恐慌心理和紧急诉求,不能为实现与民意的共振而将犯罪行为扩大化,将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在刑法的适用上,防止“一刀切”的机械操作与重刑主义,有利于消除民众的对抗情绪,使得刑事司法工作既彰显法治,又体现人道与人性的光辉。

李睿|严惩与宽宥:疫情下刑事司法的两个侧面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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