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睿|严惩与宽宥:疫情下刑事司法的两个侧面(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社会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或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可构成妨害公务罪。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结合晚近公布的典型案例和当前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多发性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妨害传染病防治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是当前疫情防控中比较突出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疫情防控秩序,应当坚决从严予以打击。首先,疫情期间,居民应积极配合社区管控、居家隔离、个人防护、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遵守减少人群聚集、进行核酸检测、及时开展流调等防疫要求,才能快速阻断病毒的进一步传播,部分人员拒不配合防控工作部署,造成疫情传播的重大风险,应当从严惩处;其次,部分人员出于满足虚荣、吸引眼球、博取关注等心理,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进行传播,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样应该予以严厉打击。
二、涉疫犯罪司法的宽宥侧面
“依法严惩”针对的是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涉疫犯罪,是刑事司法的从严面向,但宽严相济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刑法的宽宥面向仍不可偏废。在当下全社会尤其是被隔离封闭的居民的人权受到削减的情况下,面对纷繁复杂的涉疫犯罪,应以其是否导致疫情防控秩序法益的严重侵害,是否制造、提高了疫情防控的重大风险来区别对待,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于那些完全符合相关刑法个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在防控疫情的背景下,犯罪动机是出于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风险,客观上保护了生命、健康法益的行为,在司法裁判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缓”面向,依法从轻处理。如为了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遏制疫情蔓延,政府出台了多项封控、管控措施,部分居民因为轻症、疾病或者家庭照护等原因,害怕管控、隔离,擅自离开或者躲避管控隔离措施,可能会因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同时,因为有限的医疗资源与快速增长的感染人数相比无法满足患者的医疗需求,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例为了寻求医疗资源救助而违反管控、隔离禁令的,也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但是,如果前述逃疫行为仅仅是为了保护逃疫者本人的生命健康,没有采用危害多数、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法益的方式,没有致公共卫生安全于危险境地,也没有造成传染病大面积传播的严重后果,刑事司法则应结合具体情况,妥善权衡,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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