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1)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字样的口罩304600个,印有“
”字样的口罩68100个。后正和祥大药房将8件口罩运往铜梁。1月29日正和祥大药房发现口罩存在质量问题,遂告知赋予晨公司,表明不敢卖,并要求退款。2020年1月29日,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市监局)发现本案线索,遂立案调查。2020年1月31日,正和祥大药房将涉案的37件口罩(包括“飘安”牌口罩37件11个批次共计304600个、“民乐”牌口罩6件二个批次共计68100个)送到渝中区市监局执法大队。经渝中区市监局进一步核查,涉案的“
”牌口罩和“
”牌口罩均无生产合格证明文件,且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0年6月4日,渝中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停止销售;2.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计559050元。正和祥大药房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缴纳全部罚款。但正和祥大药房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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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发生在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市场上口罩严重短缺,正和祥大药房作为经营医药器械的专业公司,在明知市场情况下,更应当具有识别商品真假的意识和专业能力,对商品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但正和祥大药房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其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渝中区市场监管局认定正和祥大药房的行为系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渝中区市监局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考虑到正和祥大药房未将涉案的假口罩销售给人民群众,及时收回如数退还供货商,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案件办理期间能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仅对正和祥大药房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559050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
因案涉货品货款金额较大,数量较多,不符合“违法行为轻微”的条件,故不属于可“免于处罚”的情形。渝中区市监局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对正和祥大药房作出“停止销售”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了正和祥大药房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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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真假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特殊时期应当对其所经营的医疗器械承担更严格的进货查验义务和社会责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经营的涉案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既无生产合格证明文件,又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该经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即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证据证明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但因口罩属于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医疗器械,故不属于可“免于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行政法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处罚相当。本案的裁判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正确适用法律,打击不法经营医疗器械行为,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均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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