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9)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在于在缓冲垫和晶圆堆之间增设“凹”型的隔离环,而上述缓冲垫、隔离环的具体位置及隔离环的具体结构应当构成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义柏科技公司、义柏技术公司主张结合其前期的相关专利与图纸已给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不能等同于已经对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被控侵权人图纸的具体结构与涉案专利隔离环的技术特征虽未完全一一对应,但基本反映了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此外,在实际申请专利过程中,为获得专利权,申请人对技术方案的进一步修改优化也属业界普遍做法。综合对比双方的证据,仅凭邮件中的图纸和其主张的现有技术的结合尚不足以证明公司员工已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义柏科技公司、义柏技术公司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属应当归其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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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专利权属争议的多发,体现了现代社会技术研发模式变化对专利权归属制度的深刻影响。发明人的认定是专利权属纠纷中的核心争议,本案是关于发明人认定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讨论了发明人的认定中对专利“实质性特点”和“作出创造性贡献”认定的具体裁判规则,区分了单纯的技术启示与具体的技术方案之间的界限;明确指出,技术启示不属创造性贡献。在权属纠纷的证据采信规则上,本案充分尊重发明创造的研发规律,指出发明人提供的关于技术方案的证据能达到与案涉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基本对应的优势程度即可,无需达到与专利授权文本载明的技术特征完全一一对应的程度。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对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的鼓励,体现了司法裁判在保护企业的物质技术投入与保护鼓励人才正当流动之间的利益平衡。

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潼南区九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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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民初809号
合议庭成员:徐华、雷元亮、曾孔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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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象公司)系柑橘属植物新品种“中柑所5号”的被许可人,重庆市潼南区九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莲公司)未经许可,种植了“中柑所5号”柑橘树苗。奔象公司认为九莲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中柑所5号”柑橘树苗的行为应认定为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侵犯了植物新品种“中柑所5号”的品种权。故诉请九莲公司停止繁殖及种植“中柑所5号”的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苗木;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赔偿合理开支5万元。九莲公司辩称,案涉苗木均系从庄绍成处合法购买,购买时并不知晓“中柑所5号”系侵权苗木,其只是进行了种植,并未进行繁殖、销售、嫁接,其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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