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7)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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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初4029号
合议庭成员:祝来新、胡进、严荣源
二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终2155号
合议庭成员:喻志强、周敏、付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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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自1995年12月成立以来,即生产、销售名为“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产品,并在业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红牛公司发现,眉山市万佳来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来鹤公司)委托四川富顺天菊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菊公司)生产了一款名为“Thailand Red Bull维生素能量饮料”的产品,并经由南岸区兴久源酒水经营部(以下简称兴久源经营部)等多种途径进行了推广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与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近似的商品装潢。红牛公司认为,万佳来鹤公司、天菊公司及兴久源经营部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了红牛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并支持了红牛公司关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诉请。二审审理中,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T.C.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Co., Ltd.)(以下简称天丝医药公司)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本案诉讼并述称其对涉案商品装潢享有权益。
天丝医药公司于1996年将其享有商标权的第878072号
商标许可给红牛饮料公司独家使用,许可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天丝医药公司在商标许可前已在其生产销售的红牛金罐饮料上使用了与涉案商品装潢近似的装潢。2011年,天丝医药公司又将涉案商品装潢注册为第5035426号、第5035427号平面商标及第11460102号立体商标。涉案商品装潢的主体部分即为天丝医药公司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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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使用合同未对涉案装潢的权益归属作出约定,而天丝医药公司在红牛公司使用涉案装潢前已在同种商品上实际使用了近似的商品装潢,且涉案装潢的主体部分即为天丝医药公司享有商标权的注册商标。此外,天丝医药公司之后又将涉案装潢注册了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虽然红牛公司作为涉案金罐红牛饮料产品的实际经营主体,通过多年持续、大规模的宣传和使用行为,显著地提升了金罐红牛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对涉案装潢权益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红牛公司在其持续十多年的经营中也获得了很大的收益。在红牛系列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并未对涉案装潢的权益归属作出约定的情况下,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涉案装潢的权益应归属于天丝医药公司。二审法院遂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驳回了红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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