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商标完全不了解的可能性极低;“劳亚尔”本身为无固定含义臆造词,具有较强固有显著性,在完全没有接触或知悉的情况下,因巧合而出现雷同注册的可能性极低;涉案产品在《区分表》归属长期未有定论,防水行业公司多在第1类、第19类以及第2类均有申请注册商标,重庆盛百利公司拥有其他商标亦在前述类别均有注册,可以推知其对此现象有所认知的可能性极高。重庆盛百利公司对于
商标非但没有进行合理避让,反而将
商标长期大量使用于生产销售同类商品之上,造成市场混淆误认,明显具有攀附在先商标所载商誉的故意,实质妨碍了
商标发挥识别作用。重庆盛百利公司的商标权系在后非善意取得使用,不能据此对抗重庆久圣成公司、沈阳久圣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以系在核定商品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抗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重庆盛百利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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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商标侵权关联因商品类别不明形成注册商标权冲突时,法院应审查被控侵权人权利基础。综合商标首创性显著性知名度、注册使用主客观表现等因素,合理裁量与权利基础正当性相适应的司法保护力度。若权利人商标在先注册使用且已具备相当市场知名度,被控侵权人在后非善意注册使用商标,主观上具有攀附权利人商誉意图,客观上未合理避让权利人在先合法权益,其权利基础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司法支持,法院应当认定侵害权利人商标权。本案裁判思路为破解商标授权确权与商标侵权循环诉讼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探索,加大了对恶意抢注与搭便车行为的审查惩治力度,彰显了尊崇诚实信用、鼓励保护创新、推动品牌强国建设的司法导向。
五
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鸽皇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幸福时光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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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5民初3095号
合议庭成员:严荣源、胡进、陈邦碧
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166号
合议庭成员:黑小兵、周露、宋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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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鸽牌公司)享有第146035号、第3270081号、第16039215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鸽牌公司对重庆鸽皇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鸽皇集团)在相关网站销售、宣传“鸽皇”电线电缆产品的行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幸福时光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幸福时光经营部)的相关销售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认为侵权人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给鸽牌公司造成巨大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侵权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鸽皇集团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塑料制品等,其法定代表人林应锋于2005年3月7日申请第4524253号“鸽皇GE HUANG及图”商标,并于2007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线、电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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