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僵而不死,看太原法院如何破局!(6)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保证了税务部门将税款滞纳金作为普通债权依法申报并受偿,维护了破产法下债权受偿的法定顺位,也促进了税务部门依法规范履职。本案的终结,为其他低效、无效市场主体的市场化、法治化出清提供了可复制的成功范本。
案例五:山西世纪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关键字】“僵尸企业”退出市场 府院联动机制
【基本案情】
山西世纪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星公司)于1998年4月23日经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金9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玉,股东为山西大学、刘玉、董川、刘芬大、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2013年7月19日,世纪星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进行清算。2021年2月5日,股东山西大学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清算世纪星公司。
【审理情况】
2021年6月8日,法院依法受理世纪星公司的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清算组。2021年12月27日,清算组向法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终结山西世纪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无法找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管理人员,未能接管公司营业执照、财产、印章、财务账册、文件等资料,未查到世纪星公司在省市两级社保系统有任何参保信息,未发现有债权人。在申报期内,无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偿债务、交付财产,清算组也未发现世纪星公司的任何债权、债务线索。清算组以没有发现世纪星公司任何财产、财务账册、重要文件且法定代表人刘玉下落不明,导致对世纪星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世纪星公司强制清算程序。2021年12月28日,法院依法裁定终结世纪星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企业因沉重的历史原因演变为“僵尸企业”,而“僵尸企业”退出市场一直是破产审判工作的难题,本案系法院对“僵尸企业”适用破产法相关规定及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快速出清“僵尸企业”、提高破产审判效率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现实意义在于:第一,处置“僵尸企业”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破产法,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司法保障,企业通过自行清算或行政手段难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债权人或股东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第二,政府为“僵尸企业”工商、税务注销开通绿色通道,清算组可持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直接向工商、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三,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公司将注销,未受偿的债权将不再受偿,但因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的,法律赋予债权人救济权利,即债权人有权要求企业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