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案例(8)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此外,在剧本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中,涉及主线创作、分集剧本等完成度判断,还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知识,造成案件审理难度显著上升。
二、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一)合同主体层面
1.权利人对权属情况及经营资质披露不实
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部分特许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磋商阶段隐瞒其不具备“两店一年”经营条件、存在商标瑕疵等与经营资质相关的重要信息,或者“傍品牌”诱骗他人加盟。
如在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特许人谎称其加盟品牌“帕帕珍味”由某知名品牌“帕帕罗蒂”更名而来,诱使被特许人程某订立合同,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隐瞒作为许可方应披露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合同并赔偿程某经济损失。另外,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中,因著作权自动产生、自愿登记的特性,权利瑕疵不易发现,权利冲突常有发生,如部分转让人未及时披露转让作品为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特殊作品,合同主体不具备转授权权利或者超出授权期限、地域等情形。在商标转让合同中,未披露商标存在在先许可权利或正处于无效宣告阶段等情况,导致受让人无法正常行使权利,进而引发纠纷。
2.权利人重复转让、多头授权
由于目前对权利许可及转让并无强制备案要求,加之在数字时代下知识产权交易日益复杂,合同相对方很难了解其许可、转让情况。实践中,部分权利人为获取更多授权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重复转让商标。
如在一起案件中,商标转让人因拒不履行转让义务,被受让人诉诸法院后,又立即将涉案商标转让至其关联公司名下,法院认定,转让人在明知受让人对涉案商标享有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与关联公司恶意串通,该转让行为无效。此外,部分案件中,因权利主体发生多次变更,商标许可时间跨度较长,地域范围较广,加之权利人对于自身授权体系管理不严,导致重复授权情况发生。还有部分权利人对授权范围缺乏合理认知,未准确区分“一般许可”与“排他许可”、“独占许可”之间的界限,出现了排他或独占许可人再行许可等多头授权行为,或者被许可人超出范围转授权,导致其他被许可人权利行使障碍,进而起诉主张解除其他许可合同。
3.合同相对人对履约风险缺乏合理评估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交易标的价值受产品的市场情况及替代技术等因素影响明显,具有较大的波动性,交易主体面临业务流失、经营亏损等多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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