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案例(9)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如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投资门槛较低,部分被特许人对教育培训等具有一定资质要求的特许行业未进行充分政策分析,对特许品牌价值、行业发展趋势等缺乏合理评估,在考察不够的情况下就草率签订合同,导致经营亏损。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未全面分析市场前景,盲目高价投资热门ip、网络文学剧本等,后因行业政策调整或负面新闻影响,投资标的市场遇冷,进而纷纷主张撤销或解除合同。
4.合同相对人对域外法律及政策缺乏差异性认知
在涉外合同案件中,因不同国家权利保护规定存在差别,合同双方对于涉外因素带来的法律、政策差异问题未予充分关注而引发纠纷。
如在电影著作权主体认定上,有的国家允许影片投资方、发行方等成立联合体享有著作权,由其中一方独立署名,统一对外行使权利,在电影权属、合同相对方授权链完整性审查方面,就会存在理解差异。同时,在著作权人的权项范围也存在一定差别,在衍生品开发中也可能因产品种类和范围问题产生纠纷。此外,在技术转让合同中,不同国家在专利、核心技术上有着技术壁垒,交易方对技术所在国关于高新技术转让法律及政策规定未做尽职调查,存在违法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风险。
(二)合同约定层面
1.对成果内容及标准约定不明,存在一方任意解释的风险
近三成的合同案件中,双方争议聚焦于合同成果交付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对合同成果内容及标准约定不明,甚至完全没有约定。如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双方仅约定“技术完整有效”、“确保能使用技术进行生产”等框架性标准,对于具体技术标准通常是“走一步,看一步”,后因细节性功能是否达标而引发纠纷。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对于剧本、宣传片等标的未明确作品最终呈现效果,有的合同中仅以“经委托人认可”这一极其主观的标准代替客观评价,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存在合同相对方任意解释的风险,为日后纠纷埋下了伏笔。
2.对合同变更与履行情况缺乏证据保存意识
合同订立时,双方通常在合同文本中为履行要求的调整预留一定的灵活空间。例如,在影视剧本创作过程中,双方多用邮箱、微信聊天等形式沟通剧本修改内容、交付时间及报酬问题,未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固定变更过程及结果,但电子证据生成、传输、调取都依赖于一定技术条件,且容易遭到损毁、删改,经办人又不能到庭解释和接受质证,致使法院查明相关事实难度进一步增大。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特许人开展实地指导经营时,未留存相关书面或电子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后,被特许人以此主张违约责任,造成对方面临举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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