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规定丨礼品往来中,可为与不可为规定清单(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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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
1.清退对象。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在职各级纪委委员(不含基层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含职工,下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中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
2.清退范围。纪检监察干部收受的会员卡,是指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自费和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发给本单位干部的会员卡除外。
不可为规定
1. 未按期登记、上交礼品。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2. 不得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礼金。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外商、私营企业主;
(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3. 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
(1)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
(2)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
(3)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
(4)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
(5)以其他形式和名义。
4. 不得赠送、接受或索取礼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接受或者索取礼品的,按照国家有关惩治行贿、受贿的法律、法规处理。
5. 不得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在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和经济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者,要坚决追究,根据数额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要从重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6. 不得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业务会、招待会、订货展销会、新闻发布会等各种会议和礼仪、庆典、纪念、商务等各种活动及其他的形式或名义,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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