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秘密保护|如何规范确定工作秘密?(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2. 科学确定工作秘密具体范围和事项清单
科学确定工作秘密具体范围和事项清单,是准确确定工作秘密的基础。中央和国家机关制定工作秘密具体范围,应当注意把握以下3点。一是坚持合法合规。要严格遵守党务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将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确定为工作秘密,也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工作秘密。二是把握实质要素。从工作秘密的概念出发,特别是要从业务工作角度,将“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进行明确,并尽可能具体化。三是立足行业、领域。工作秘密范围规范的是相关行业、领域的敏感业务事项,应当立足行业、领域而不是个别机关、单位,应当结合业务工作实际,突出行业、领域特点。
机关、单位制定工作秘密事项清单,应当注意把握以下3点。一是依据工作秘密具体范围。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秘密具体范围,将本机关、单位产生的、符合工作秘密具体范围规定的工作事项进行列举。二是把握实质要素。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把握“泄露后会妨碍机关、单位正常履行职能的内部敏感事项”这一实质要素,对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事项作出明确。三是结合实际进行细化。机关、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对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的事项进行细化和列举,方便承办人准确确定工作秘密事项。
3. 严格履行工作秘密确定程序
确定工作秘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履行相应的确定程序。机关、单位认为其产生的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工作秘密事项清单或者行业、领域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承办人应当拟定属于工作秘密及其知悉范围的意见,报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审核批准。承办人在拟定意见时,应当一并提出是否属于工作秘密和具体知悉范围的意见,不得只拟定属于工作秘密而不提及知悉范围。
“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指从事审核批准工作的人员范围。机关、单位负责人是指机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指定的人员”数量和层级亦不做限制,而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确定,如,可以指定本机关、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对指定人员的确定程序是否需要作书面记录无统一要求,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记录的方式予以体现,如会议纪要等,也可以与指定定密责任人一并考虑。从外在形式看,确定工作秘密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审批人、确定依据或者理由。
(摘自《保密科学技术》2023年4月刊)
原标题:《工作秘密保护 | 如何规范确定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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