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者离开现场,保险责任如何认定(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属于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规定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因此,笔者认为,在从合同条款的文义中可以解读出逃逸或逃离现场的情况下,该条款虽然属于免责条款,但不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不应认定为无效条款,而且肇事后保护现场与不得酒后驾车一样,属于驾驶员应当知晓的基本常识,适用逃逸不赔条款时不应苛求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
倘若从合同条款的文义中无法得出只有在逃逸或逃离现场的情况下保险人方可拒赔结论,而是宽泛地表明只要驾驶人离开现场保险人即可拒赔,则该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的格式条款,应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认定为无效条款,而不论保险人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在多数情况下,逃逸拒赔条款为合同有效条款,被保险人仅仅以保险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为由否认其效力的,原则上不应予以采信。
在逃逸不赔条款的适用过程中,并非只要发生驾驶员离开现场的情况保险人即可当然拒赔,而是应当界定驾驶员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如果不构成“逃逸”则该条款不具备使用条件,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理赔责任。
从文义上理解,离开现场并不等同于逃逸。从法律规定来看,一定条件下离开现场是法律所允许的。笔者认为,在驾驶员离开现场的情况下,判断是否构成逃逸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衡量:1、离开现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所谓必要措施,指以拍照、摄像或标记车辆位置等方式,为判断事故原因、责任或损失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已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一般能够表明驾驶员无逃逸的主观故意。
2、离开现场是否有合理、正当的理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警等候处理是每个司机应当知晓的基本常识,因此即便肇事司机已采取相应必要措施,仍需考察其离开现场的理由是否合理、是否正当,以免肇事司机利用必要措施规则逃避法律责任。
3、是否有证据表明驾驶员不存在非法驾驶状态。驾驶机动车除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了处于特定状态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在无法确认是否存在非法驾驶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构成逃逸,理由很简单,离开现场不能成为酒驾、毒驾司机的避风港。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