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者离开现场,保险责任如何认定(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二、关于举证责任问题在前述两个案例中,案例一以原告不能证明不存在非法驾驶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例二以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存在非法驾驶情况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看似对同一事项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判断标准,但实质上二者的不同完全系基于不同的案情所造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证明责任理论,对于同一待证事实,证明责任的负担是不变的。而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因此在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中,被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理赔款时,尤其在肇事司机未及时报案而离开现场的情况下,要求被保险人负担证明事故原因、性质的证明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明确的是,不存在非法驾驶情形,属于证据法上的消极事实,当事人原则上不应对消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无法证明不存在非法驾驶情形作为一个判决理由,其实质并非人民法院要求被保险人证明这样一个消极事实,而是要求被保险人证明其已尽到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协助义务,即证明事故原因、性质。
换言之,无法确认驾驶状态合法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未能完成的证明责任实质上是未能证明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而非不能证明不存在非法驾驶情形。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当直接要求被保险人证明不存在非法驾驶情形,而是要求被保险人证明事故原因、性质,根据被保险人所提交的证据来判断是否能够证明事故原因、性质,并在此过程中判断能否排除非法驾驶情形。
根据证明责任理论,对于同一待证事实,证明责任的负担是恒定不变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担不利后果。但是,从举证负担的角度来看,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经过初步判断对于待证事实有一定证明力,而对方当事人否认的,应由对方当事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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