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1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五)在录用、公开遴选等工作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六)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机关因错误的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以来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自2019年6月1日施行。
铁岭市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着力打造适应新时代铁岭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发展需要、忠诚于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印发《落实(关于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意见〉的工作安排》的通知(辽组通字C2019J58号),结合铁蛉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有关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管于部原则,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新时期好于部标准,依法管理和培养锻造公务员队伍,激励全市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9为推动铁岭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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