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人民法院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无罪的34个典型案例(1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全部责任的依据之三是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刘某某没有让先放行的车辆通过。经查,因为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监控设备,没有证据能够证实石某某的行车轨迹和行车时信号灯的情况,因此,认定刘某某没有让先放行的车辆通过,证据不足。
另外,本案石某某所驾驶车辆究竟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经补查仍未查清,如果为机动车,石某某应有相应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如果为非机动车,石某某应走非机动车道并且下车推行。根据《交通事故认定规则(试行)》,该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考虑以上因素。
综上,本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主要依据为刘某某的供述,其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不应采纳。此外,根据口供的补强规则,补强证据不能与口供是同一来源,否则不能起到补强的作用。原审法院作为补强证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依据即为刘某某的供述,违背了口供的补强规则。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指控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不能成立。上诉人刘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无罪。
【案例】刘学立交通肇事案
(2020)粤51刑终169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不仅要求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要求该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的原因力作用,即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本案交警部门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上诉人刘某立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其一,根据在案证据分析,发生事故时路面完好,路面两侧路灯较亮,视线良好,刘某立的重型货车后车箱开了双闪灯进行警示。从陈某鑫驾车至发生碰撞时没有刹车痕迹分析,陈某鑫严重醉酒导致其驾车时注意力严重下降,致没有发现路边停放车辆,且其无驾驶资质驾驶无经检测合格的无牌照车辆,无保持安全车速,是发生碰撞的最主要原因。刘某立夜间在道路临时停车时无开启后位灯及黄某群驾车无保持安全车速,只是一般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另外,陈某鑫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无戴安全头盔还会使事故后果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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