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人民法院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无罪的34个典型案例(16)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其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立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是根据刘某立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结果,其负主要责任的结果是一种行政推定责任形式,不适用于刑事案件。刑事责任的根据是行为与结果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当事人事后的逃逸行为,并不是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与危害结果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除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作为构罪要件外,一般均不得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予以评价。因而,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以刘某立肇事逃逸为由,推定刘某立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与法相悖,且与其他证据矛盾,不能予以采信。综上,现有材料足以证明被害人陈某鑫的严重违章行为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力,上诉人刘某立违章停车只是引发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力,也即依法应认定上诉人刘某立在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而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人只有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上诉人刘某立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刘某甲交通肇事案
(2016)皖1323刑初305号
【裁判理由】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甲将铲车停放在路边,铲车铲头轻微占道,虽具有一定过错,但被告人苏某乙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未戴安全头盔,在本案中同样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而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是以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铲车为依据,且对事故形成的原因没有进行详细分析,没有对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未戴安全头盔的被害人苏某乙的责任进行区分,认定被告人刘某甲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承担全部责任的划分明显不当,故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用。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刘某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朱文龙交通肇事案
(2017)青0123刑初73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文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经审理并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性审查,本案中定罪的关键性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不到位。
一方面,事发当时事发地限速牌标示的限速为30km/h还是60km/h的问题并未明确。公诉机关针对该问题出示了两份情况说明,并当庭提交了照片4张,但公诉人出示的侦查卷宗中的限速牌照片、庭审中补充提交的限速牌照片及情况说明存在前后矛盾之处,补充提交的照片来源和拍照时间不明,故事发之时事发路段的最高限速无法确定。因此,死者贾某所驾驶车辆超速的具体情况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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