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人民法院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无罪的34个典型案例(18)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汕尾市交通警察支队在受理田某的亲属对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申请后,没有书面通知上诉人余某某,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以及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交通部门应当终止复核的规定,剥夺了上诉人余某某提出意见的权利。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事故认定时,没有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其于2014年1月25日作出汕公交重新认字[2014]第002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余某某驾驶粤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L×××××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该重新作出的认定书并没有采用新的事实和证据,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认定上诉人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陆某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程序违法,责任认定不当,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上诉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梁明东交通肇事案
(2017)粤0902刑初424号
【裁判理由】争议焦点一,梁明东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据此可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
本案梁明东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已发生交通事故是认定其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的关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害人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铲车倒地,与梁明东驾驶小客车经过均发生在18时42分04秒至05秒间,梁明东供述其在车上听到摩托车撞击铲车的巨大响声后,其下车查看车况,见其车辆无恙,其在现场停留约4分钟,打电话报警后,于18时46分21秒驾车离开现场,该供述的事实有证人赖某、黄某、梁某等人的证言及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而根据上述事实可知,杨某驾驶摩托车猛烈撞击铲车,发出巨大响声,声音足以惊动到店面里吃饭的铲车司机梁某及其他群众,梁某及群众才出来围观。梁明东经过碾压到头盔正好是摩托车与铲车碰撞时间的同一秒钟之内,撞击铲车的巨大响声也正好掩盖了碾压到头盔的声音。且本院认为,梁明东驾驶小客车正常在道路上行驶,其耳边突然传来巨大的撞击声音,按普通人在正常的情况下,此时精神状态必然会高度紧张,其感知能力也必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会瞬间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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