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人民法院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无罪的34个典型案例(26)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但本案中被害人刘某1被碾轧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系张某转弯时未注意观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的,与被告人韩春祥的过错及指示内容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人韩春祥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朱乔林交通肇事案
(2018)粤01刑终1880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朱乔林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将逃逸行为作为认定朱乔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理由。原判在定罪时,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将逃逸行为作为入罪要件,违背了禁止对同一事实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据此,朱乔林依法不构成犯罪。
【案例】李某交通肇事案
(2015)阜刑二终字第00115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其构成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二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原审被告人李某在非禁停路段道路边临时停车,被害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追尾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李某道路边临时停车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虽然有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李某的行为仍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关于检察机关所提抗诉理由及意见,经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理由是李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该认定是依照行政法规的推定责任,而非刑法中因果的认定,不能据此而推定被告人有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所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该情节的成立条件有二,一是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必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二是行为人必须是基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虽然发生交通肇事,若行为人肇事行为不具备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某项构成条件而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即使逃逸,也不属于《解释》所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解释》所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交警部门是以李某逃逸而认定其负主要责任,不是负主要责任而逃逸。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来源:法制天平、法律一讲堂
原标题:《建议收藏!人民法院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无罪的34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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