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人民法院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无罪的34个典型案例(2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张某某主要具有以下违规情节:(1)持有的驾驶证已经过期;(2)车辆的转向系主要性能、照明信号装置主要性能不符合规定;(3)临时停车未使用警示灯或警示标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以上情节中,因张某某的拖拉机处于停驶状态,且事故发生时系晚上,故拖拉机的照明信号装置主要性能不符合规定,停车时警示灯未正常使用,且也没有使用警示标志的情节,确实对过往车辆、行人的通行造成了一定影响,系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被害人罗某乙主要具有以下违规情节:(1)未持有二轮摩托车驾驶证;(2)驾驶的摩托车无号牌;(3)驾驶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经鉴定,该摩托车性能符合规定,故在以上情节中,罗某乙在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系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逃逸行为,系发生于交通事故之后,并非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且从现有证据看,在被告人逃逸的同时,肇事现场就已被他人发现并及时报警,并无证据显示被害人的死亡系因被告人逃逸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而造成,故被告人张某某的逃逸行为虽然情节恶劣,但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被害人的死亡都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不具有因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故不应将逃逸作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来推定其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经庭审查明,本案系后车追尾同向的前车、行驶的车辆撞到停放的车辆,对肇事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罗某乙作为正在行驶中的后车的驾驶员,与处于停止状态下的车辆的驾驶员相比,其负有更大的安全驾驶义务,应认真观察并及时避让前方的车辆、行人或其他障碍,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行。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所证实的情况,对于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人张某某只应承担次要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陇公交认字[2015]第0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中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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