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人民法院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无罪的34个典型案例(2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关于事故原因并未真正查清,责任认定仅是依据事故后的现场勘验图划分,交警队在其他因素均未发生变化,只是驾车人不一样的情况下,将认定的同等责任变更为主次责任,没有合理解释,且缺乏证据支持,此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仲高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在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专家意见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驾驶员改变就将原来的同等责任变更为主次责任的情况下,认定马仲高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他
【案例】魏元弟交通肇事罪再审案(2017)闽0724刑再1号
【裁判理由】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魏元弟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理由如下:原审被告人魏元弟自己没空时让许珍宝代为驾车送货,双方约定许珍宝一趟的报酬为20或30元。本案中许珍宝为魏元弟驾驶机动三轮车送钢材往政和县。卸完货后,许珍宝本应原路返回,但许珍宝未经魏元弟的许可,却擅自改变行车线路驾驶该车到松溪县郑墩镇梅口村,帮助钟某等人卸钢材,又擅自让钟某等人乘坐其驾驶的三轮车返回,并引发交通事故。许珍宝应对该交通肇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许珍宝擅自改变行车线路和让钟某等人乘车的行为超出了魏元弟的授意范围。魏元弟与许珍宝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等行为和最终导致的交通肇事没有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本案的交通肇事后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原审将魏元弟与许珍宝之间的劳务关系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规定的“指使”,对许珍宝超出了魏元弟的授权范围,擅自驾驶肇事车辆到松溪县这一情节没有进行评价,进而认定原审被告人魏元弟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这一认定与本案事实不相符,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原审被告人魏元弟提出许珍宝擅自将车开到帮助他人做事,导致了该起交通事故,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人提出的魏元弟将无牌拼装车上路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的社会人员安全,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及魏元弟与许珍宝之间的雇佣关系包含了“指使”内容的意见不予采纳。
【案例】韩春祥交通肇事案
(2016)内2201刑初435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春祥明知张某没有驾驶资格而雇佣并指示其驾驶无牌重型自卸货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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