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人民法院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无罪的34个典型案例(2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案例】谢万聚交通肇事案
(2019)新4021刑初229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万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被害人驾驶的因故倒在路上的×××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驾车离开现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中,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驾驶的×××号轿车撞上被害人和将被害人拖行到108.7米处。
伊宁县交警大队综合本案案情作出的认定被告人谢万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2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书,以及伊犁州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核对伊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维持的复核结论,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谢万聚犯有交通肇事罪的证据,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宣告被告人谢万聚无罪。
【案例】张某某交通肇案
(2015)陇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理由】对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围绕“张某某是否存在逃逸行为,以及是否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的问题所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以及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
1、虽然被告人张某某听力有一定障碍,但是其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均一致,称在发生事故时其听到过“砰”的响声,此外,办案机关在事发次日找到张某某调查时,其始终对驾车到过案发地的事实拒不承认,直至办案机关向其出示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后才承认,结合现场视频等证据综合分析上述情况,张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应当就已意识到可能发生了事故,其作为驾驶员在交通肇事后负有下车查看情况、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等义务,其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驾车离开现场,应认定为逃逸行为。故对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发生事故时张某某并不知情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2、交警部门对本案作出了陇公交认字[2015]第0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为:1、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2、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据此认定张某某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本院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根据现场的监控视频以及交警部门的调查、勘查结果,能够充分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且在事故中被害人亦存在过错,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的情况,即在一方当事人逃逸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就仍然应根据证据所证明的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认对方的责任,并相应的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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