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人民法院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无罪的34个典型案例(19)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因此,梁明东称其经过事故现场时没有感觉到有碾压或者碰撞到东西的供述是具有可信性的。
此外,梁明东停车查看车状况并打电话报警,由其报警的行为可知,梁明东并没有故意隐瞒身份“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是在查看其车辆无恙后,其基于普通人心理,主观上确认该事故与自己无关,在不知车辆有碾压到头盔的情况下报警后离开了现场。
综上,以在案证据未能合理地排除梁明东在不知自己涉及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的情形,不足以证实梁明东有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故对该项责任认定,本院不予采信。
争议焦点二,梁明东是否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大队认定,梁明东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肇事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在加油站30米以内的道路上临时停车,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灯、示廓灯、后位灯并且离开车辆,是事故的次要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持注销的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是事故的次要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茂名市检察院对梁明东不批准逮捕,认为杨某驾驶摩托车撞上铲车倒地到梁明东驾车撞上杨某是在同一秒发生的事情,在此种情况下事故的发生难以避免。梁明东不知自己碾压到东西有一定的可信性。按照目前证据情况和情节,难以认定梁明东的行为是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仅仅依据因逃逸而承担主要责任来认定梁明东构成交通肇事罪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本院认为:综合上述两部门的意见,本院认为,第一,梁明东在故事发生后离开现场,不能排除其确实因不知情而离开的情形,在案证据认定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依据不足;第二,杨某碰撞铲车后倒地与梁明东驾驶小客车经过发生在同一秒钟之内,时间之短已超出人的正常应急能力,在此种情况下即使是驾驶制动合格的车辆也在所难免,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梁明东驾驶的机动车不合格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事故的发生究其主要原因是梁某在道路上临时停放铲车,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灯、示廓灯、后位灯并且离开车辆,以致杨某在天色昏暗的环境下驾驶摩托车与铲车发生猛烈碰撞。交警认定梁某是事故的次要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作出茂公交认字[2016]第002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不能确认梁明东有肇事逃逸行为,责任认定依据不足以及责任分担显失公平,故对该责任认定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林宇鹏所提的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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