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人民法院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无罪的34个典型案例(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对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提出2013年12月21日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和2013年12月22日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均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有效证据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无罪。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余坤锋交通肇事案
(2016)粤09刑终17号
【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定,虽然余坤锋始终“认罪”,但本案没有任何能够将余坤锋与肇事现场或肇事现场车辆联系起来的客观性证据,也没有提取到其仅为亲历者所知晓的隐蔽性证据;特别是在如何取得肇事车辆这一重要环节上,余坤锋的供述不但前后不一,亦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而且,纵观全案证据,余坤锋的供述亦存在诸多无法解释的不合常理之处。因此,对余坤锋的有罪供述无法查证属实,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故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即:被告人余坤锋无罪)。
【案例】黎来宝、叶某交通肇事案(2019)赣11刑终282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黎来宝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与步行的被害人陈某4发生刮擦,致被害人陈某4被刮蹭倒地受伤”的犯罪事实虽然有上诉人黎来宝的供述予以证实,但本案中没有直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证据之间仍有诸多合理怀疑无法排除,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上诉人黎来宝系本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黎来宝构成交通肇事罪错误,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来宝无罪。
【案例】吴双交通肇事案
(2020)冀02刑再1号
【裁判理由】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物证书证、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没有证明吴双的车辆与被害人发生过碰撞的直接证据;(2017)AQ鉴字第07-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推断性结论,达不到刑事定罪中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吴双确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综上,原公诉机关指控吴双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吴双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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