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人民法院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无罪的34个典型案例(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因此,上诉人严文杰对事故的发生不可能预见,故上诉人严文杰对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没有主观上的过失。
2、关于通过逃逸行为能否推定上诉人严文杰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问题。交警部门认定上诉人严文杰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理由是其交通肇事后逃逸。《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在因当事人一方逃逸,客观证据无法判定责任的情况下才适用,属于责任推定,而非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但本案事故并没有因为逃逸行为影响事故原因的查明,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上诉人供述等证据足可查清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违法施工所致,并非上诉人违章所致,上诉人严文杰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不符合客观事实。故本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采纳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而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3、关于逃逸行为是否重复评价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逃逸行为与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结合一起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条件。本案被害人于2017年3月20日在家中死亡,而原审公诉机关于2017年3月27日起诉时,起诉书并未将被害人已死亡的事实提出指控。交警部门是以上诉人严文杰逃逸而认定其负主要责任,不是负主要责任而逃逸,原审公诉机关又将逃逸行为作为入罪要件进行指控,违背了禁止对同一事实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
本院认为,上诉人严文杰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严文杰犯交通肇事罪不成立。
违法取证,排除证据
【案例】刘学力交通肇事案
(2019)藏2421刑初3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学力犯交通肇事罪,应当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用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但是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中证明案件最根本事实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四川荣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川荣鉴[2017]车鉴字9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西藏自治区那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那县公交认字[2017]第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那曲地区公安处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那公物(尸)鉴字[2017]04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那曲地区公安处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那公物(尸)鉴字[2017]04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本院均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故,以现有的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那么公诉机关对指控被告人刘学力有罪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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