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10个典型案例,聚焦数字经济司法(1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二、车主、乘客与平台三方法律关系的界定。在个案司法认定上,法院需综合考量交易关系、缔约过程、履行作用等因素,具体判断“车主-平台-乘客”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车主向顺风车平台报送出行线路,自行决定接受乘客通过平台发出的顺风车要约,其与乘客达成的顺风车出行合意非以营利为目的。因此“车主-乘客”作为供需双方系顺风车出行的意思表示及履行主体,在顺风车交易中是平等互助关系,而非服务与被服务的经营性客运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顺风车平台作为中介方为供需双方提供数据信息和媒介平台,系双方达成出行协议的网络信息服务方而非运输服务提供者,对车主不具有明显的控制力,双方间不构成用工关系,因而顺风车平台不承担承运人责任。
三、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边界。平台虽不直接提供运输服务,但把握着顺风车交易中供方车主的“准入门槛”,其对顺风车业务的撮合和组织使得搭乘顺风车从个体活动发展到牵涉主体数量巨大、对公众影响广泛的规模性活动,不同于一般中介行为。因此,平台在尽到信息服务的同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审核顺风车车主的基本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不良驾驶记录、犯罪记录等驾驶员适格性条件以及申请注册机动车的性能、状况等车辆的适驾性条件并监管顺风车车主的驾驶过程。但上述审核和监管义务应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对难以预见的车主自身驾驶风险不应课以过重的平台责任,以此明晰平台在网约顺风车业务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边界,体现了对共享经济新业态规范和促进并重的司法态度。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太仓法院
二审:江苏苏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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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4
涉侵害数据形态权益、利用数据技术实施网络犯罪及灰黑产业防治典型案例
/ 案例8 /
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及相关灰黑产业链的规制
——被告人钱某、董某、沈某、彭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三案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入罪标准 灰黑产业链
案情简介
被告人钱某为非法牟利及拓展业务需要,从通过网络结识的某银行客户经理沈某、彭某处,采用微信传输等方式以每条20至30元不等的价格购得22000余条产权信息,含房产建筑面积、权利人、地址、权证或证明号等信息,后再将其中部分信息以每条8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于他人,从中赚取差价。期间,钱某安排被告人董某通过网络招揽相关业务并协助贩卖上述产权信息共计5000余条,董某按每条5元的价格获取提成。经核实,上述产权信息均为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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