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10个典型案例,聚焦数字经济司法(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嘉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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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合法性基础的认定
——蔡某某诉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格式条款 个人信息处理 合法性
案情简介
1号店平台是被告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b2c电商平台,采用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该平台《服务协议及隐私声明》明确:销售方仅向消费者(而非经销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每位用户仅限使用一个1号店账户,如有证据证明客户存在注册或使用多个1号店账户,或根据购买记录、数量、ip地址等因素合理怀疑非因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服务,平台有权取消订单。原告蔡某某同意该条款后注册成功,通过多个与1号店关联的账户、设备、ip地址下单购买商品,订单收货人、联系电话、送货地址大多指向原告本人。后原告再次在1号店平台下单时,其订单被系统判定为“异常订单或经销商订单”,遂被系统取消并隐藏。原告认为,被告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擅自取消并隐藏订单,利用技术手段欺诈消费者;被告非法使用后台存储的个人信息,筛选分析原告的购买记录,滥用并损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被取消和隐藏的订单信息,并对涉案订单金额进行三倍赔偿。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b2c电商平台针对的用户是进行正常生活消费的普通消费者(针对企业另有专门通道)。因此,《服务协议及隐私声明》中相关条款之目的系平台将相对优惠的价格之交易对象限定为普通消费者,而非以转售盈利为目的的购买者。该内容属于正常商业考量和市场行为范畴,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平台已对该格式条款尽必要的提示说明,应视为原告已知晓并同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次,被告收集、处理客户账户、设备地址、联系电话、送货地址等信息,系履行合同所需,事先已征得客户同意,亦未超过约定的判断是否“因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服务”之用途目的。现被告根据收货地址及ip地址信息均指向同一主体的事实,认为原告存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数量超过正常生活消费需求的订购行为”符合常理,据此按照协议约定取消订单并无不当,据此驳回原告赔偿请求,但被告要求恢复交易订单号信息(包括取消订单原因)之诉请,可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电商平台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据此判断用户存在违约事实并解除合同之案件。涉及数字经济案件中常见的格式条款效力认定、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等典型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和维护数字经济市场健康发展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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