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10个典型案例,聚焦数字经济司法(6)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嘉定法院
二审:上海二中院
申诉审查: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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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及
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典型案例
/ 案例3 /
网络游戏账号限制自由转让约定的效力及虚拟财产价值认定
——王某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夏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游戏账号 实名认证 网络虚拟财产价值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以其名下手机号在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手机网络游戏中注册账号,并于游戏期间累计充值若干万元。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协议约定:“本平台从未授权用户从任何第三方通过购买、接受赠与或者其他方式获得本平台账号,亦未授权用户将本平台账号转让或出借、共享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因实施前述行为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及责任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后案外人玩家向原告转账6,000元,原告告知该玩家涉案游戏账号和密码,并将该账号交付其使用。一星期后,原告将6,000元退还案外人玩家。此后不久,被告将涉案游戏账号登记于第三人夏某名下,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相应的充值费用。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登录游戏时与被告达成了服务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因涉案游戏账号现已登记于第三人名下,原告已失去该游戏账号的控制权,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本案中,原、被告均违反服务协议的约定,原告未经被告授权将涉案游戏账号进行买卖;被告未遵循服务协议擅自将涉案游戏账号变更登记至他人名下,且被告作为游戏账号信息管理控制方,未提供涉案游戏账号注册至今的实名登记信息及变更登记信息,在管理上多有疏漏。评定原告的损失应考虑该游戏账号的市场价值,因原告持续充值购买元宝,在游戏过程中利用该虚拟货币购买道具等,提升其游戏体验感,被告已为原告的充值提供对价服务,故原告的损失不能以充值金额来认定。
结合本案案情,涉案游戏账号的市场价值即原告的损失应综合认定为6,000元,根据原、被告各自承担的过错,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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