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10个典型案例,聚焦数字经济司法(8)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嘉定法院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 案例4 /
设置网页推广关键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竞合的处理
——山东某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关键词
侵害商标权 不正当竞争 竞合处理
案情简介
原告山东某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系“悦心”(化名)注册商标独占被许可人;被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系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的客户;被告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系平台公司的服务商,为商贸公司提供建站服务。商贸公司在平台公司运营的搜索引擎中设置了“悦心连锁便利店”关键词用于业务推广。当网络用户搜索上述关键词时,商贸公司的网页内容会显示在搜索结果中排序靠前的位置,且相应搜索结果标题、下方描述内容均出现有原告的注册商标文字内容,而点击该网页链接后则显示便利店招商加盟信息。原告认为商贸公司将原告注册商标设置为推广关键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此外,该行为将原告的潜在客户导流至商贸公司网页,而该网页中宣传的品牌系与原告品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同类品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科技公司作为涉案网页的icp备案主办单位,平台公司作为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站,应当与商贸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在《法治日报》上对其涉案恶意侵权行为发布公开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贸公司将包含有原告商标“悦心”的文字内容设置为推广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及下方描述内容中使用“悦心连锁便利店”字样,点击链接至商贸公司的网页。上述使用行为起到了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商标性使用,而且链接指向的网页内容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构成类似服务,再加上搜索结果标题下方描述内容中使用的“悦心连锁便利店”表述,该表述主要识别部分与原告注册商标的中文文字“悦心”完全一致,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商贸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商贸公司亦通过上述行为不当获得了额外的交易机会,攫取了原告的流量,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原告的权益已通过商标法给予充分保护,故不再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评价。科技公司仅提供网站建站服务,不涉及对网页具体内容的控制,故不应承担责任。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