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10个典型案例,聚焦数字经济司法(9)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平台公司收到通知后已及时断开侵权链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商贸公司赔偿原告部分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经营者通过互联网搜索关键词设置,不当提高网页曝光率和关注度的侵害商标权案件。本案对不当设置关键词行为的侵权判定,以及对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义务边界的认定,有利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助推诚信有序、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具有承载企业商誉,表彰商品或服务内在品质的功能。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此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案中,被告商贸公司将他人注册商标设置为推广关键词,显然不属于商标正当使用即“叙述性的使用”的范畴。用户在搜索该注册商标相关内容时,被告商贸公司网页的搜索结果出现在靠前位置,且搜索结果标题及描述内容中出现他人注册商标字样,上述行为具有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误导相关用户、攫取他人潜在客户流量的不正当性,应当予以规制。
二、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同一客体可能同时存在受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因此原告就同一行为既主张侵害著作权或商标权又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较为普遍。通常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著作权法、商标法起到兜底和补充的作用,如果被诉的一个行为已经被认定构成侵害著作权或者商标权,则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救济。本案中,被告商贸公司设置关键词的行为混淆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既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法院优先适用商标法进行处理,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权行为予以评价。
三、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通常难以在海量的信息中精准定位侵权内容,一般事先对侵权内容的存在不知情。因此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要求对侵权行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通知后,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认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无需承担责任。但“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前提是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侵权内容的存在。对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而言,如果侵权行为达到可以被明显注意到的程度,则其应当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杜绝侵权行为发生。相应的事前审查措施应当结合当前技术条件、实现成本等因素综合予以考量,以衡平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社会公众等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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