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10个典型案例,聚焦数字经济司法(11)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鉴于原告损失系由行为人实施的办理域名注册、办理网站备案、发布侵权信息等一系列侵权行为所致,被告科技公司应根据其行为过错大小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定其责任比例为原告实际遭受损失的25%,并据此判决被告科技公司赔偿原告部分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核验义务的边界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明确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边界,厘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益于敦促该类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排查核验漏洞、规范经营活动,以提高icp备案信息准确性,杜绝冒用他人信息进行网站备案的行为,净化互联网生态环境。
一、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履行信息核验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该制度旨在发挥网站备案管理的溯源作用,打击不良互联网信息传播的行为,遏制互联网“灰黑产”。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的核验责任主体为具备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从业资质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其作为行业准入机构,应当严格依据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流程履行职能,把好网站“入口关”。本案中,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科技公司并未严格遵循“原件” “现场”审查标准,放任他人冒名注册网站,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履行信息核验义务应以“安全”为标准。互联网时代下,高效、便捷是网络服务经营者及用户的共同追求,经营者可以通过采取技术手段替代传统线下的运营模式,以契合网络时代下“数据多跑路,用户少跑腿”的运营理念,但其行为不能以牺牲安全性为代价。具体到本案中,若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采用了符合行业标准的身份核验技术手段,则可视为履行了核验义务,可不囿于当面审核原件的线下审查要求。然而被告科技公司仅仅审核了相关证照的扫描件,并未采取其他必要技术手段以保证审核精度,该单纯降低核验标准的行为显然存在疏漏,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就此承担相应责任。
三、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可细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通常为向用户提供连线、接入等物理基础设施服务的运营者,其不参与对网站内容的制作和控制,故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当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特定义务并与造成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时,其亦可能成为侵权主体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通常仅为整个网络侵权行为中的一个环节,故即便承担侵权责任,其责任比重也应根据该行为对侵权结果的参与程度进行划定。本案中,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未适当履行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义务,故法院酌定其就损害后果的25%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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