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10个典型案例,聚焦数字经济司法(1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嘉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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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6 /
网络货运平台司机提供劳务受损赔偿责任的认定
——董某诉上海某机器人有限公司、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关键词
网络货运平台 运输合同 帮工关系
案情简介
原告董某系“运满满”货运平台注册司机。被告上海某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器人公司)有一批机器人需物流运送,其与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达成运输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将机器人运送至指定地点。物流公司在“运满满”货运平台发布上述运单,通过平台派单,原告接单并负责运送,各方均未明确约定卸货义务的承担方。原告依约运载货物至机器人公司仓库。机器人公司员工按领导指示操作叉车进行卸货,并让原告协助以使叉车保持平衡,在帮忙卸货过程中原告摔倒受伤。经鉴定,原告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后原告向二被告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损失未果,故涉讼。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网络货运平台接单的司机在卸货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应先确定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卸货义务人。在无合同约定且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结合行业惯例、贸易规则、利益平衡、当事人行为等因素考虑,从而认定实际承运人提供的运输服务是否包括卸货义务。对于案涉特定大件货物,司机在没有明确卸货义务的情况下,协助他人装卸货物,受益方未表示拒绝的情形下,双方构成无偿帮工的法律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自身具有过错的,可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按照和物流公司间的运输合同,负责将货物运至机器人公司经营地,但各方就卸货义务均无合同约定,相关法律对此亦无明确规定。根据事发时机器人公司的员工操作叉车卸货、原告应机器人公司员工要求帮忙卸货的事实,结合行业惯例和利益平衡等因素,法院认定机器人公司负有卸货义务。
在卸货过程中机器人公司员工让原告帮忙在叉车上踩一下以使叉车保持平衡,导致原告摔下受伤,法院认定原告和机器人公司构成无偿帮工法律关系,帮工人即原告在帮工活动中受伤,被帮工人即机器人公司作为受益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明知叉车不稳且又在车厢狭小空间内操作仍前去帮忙导致受伤,故其因疏忽而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依法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上,法院认定机器人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物流公司非卸货义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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