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10个典型案例,聚焦数字经济司法(10)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嘉定法院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part 03
涉平台经营者/数据算法运用者法定义务及相关主体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 案例5 /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义务的认定
——西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贾某、上海某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 核验义务
案情简介
案外人发现某网站上发布侵犯其权利的信息,因该网站备案登记在西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名下,故向网络公司提起诉讼。网络公司经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查询,获悉涉案网站登记的负责人为与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名同姓但身份证号不同的贾某,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为上海某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网络公司为应对上述诉讼案件而产生损失,其遂作为原告,向被告科技公司、被告贾某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贾某冒用原告名义办理网站备案并发布侵权信息,其行为造成原告被案外人提起诉讼,故被告贾某应承担原告的损失;被告科技公司在代办网站备案业务时违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相关规定,未对备案资料原件进行当面审核,存在过错,应与被告贾某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故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贾某未作答辩。
被告科技公司辩称,涉案网站申请人远在西安,严格按照工信部相关规定对备案资料的原件进行现场审核是不经济的,行业中大多数公司亦采取线上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故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核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贾某的责任:涉案网站备案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与原告实际持有的证照原件明显不符,故可认定申请人系冒用原告名义办理网站备案,其应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但申请人的照片与原告调取的被告贾某户籍信息显示的照片并非同一人,故并无证据证明被告贾某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据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贾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科技公司的责任:作为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的核验主体,被告科技公司未严格执行《工信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2010)》规定的“原件”+“现场”核验标准,亦未采用相关身份核验技术手段确保网站备案主体身份信息真实,其仅审核资料扫描件的行为系单纯地降低了核验标准,放任了可能发生的冒名备案风险,故科技公司未尽必要的审核义务。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