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引发房产纠纷,前夫不服虚假上诉,律师:小心被判7年

2023-06-08 来源:飞速影视
前情提要:真实案例普法:离婚协议上赠与妻子的房子,离婚后还能反悔吗?
多次发现丈夫张峰婚内出轨后,舒媛决心离婚,并进行了精心的策划。
终于,张峰听从舒媛恳求,签署了离婚协议。离婚后不久,张峰后悔协议中将房产赠与舒媛,不愿意配合过户。
舒媛以为离婚协议上的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抵赖不得,将张峰告上了法庭,却一审败诉。
律师釜底抽薪,否定了《离婚协议书》的赠与性质,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但是在一审的另一个理由上,法官认为“要求把房屋判归我方所有”性质上属于“确权之诉”,而非分割共有房产的析产诉讼,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我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01 “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审判决书原文表述:“考虑到诉讼中原、被告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房产的购买、还贷情况,无法析分出被告张峰婚前首付、婚前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也是确权之诉,并非分割之诉,故原告舒媛可另行主张分割上述房产中关于婚后共同还贷和增值部分的份额。”
二审法官依然聚焦我方的诉讼请求问题,判决我方败诉:“关于舒媛要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的上诉请求,经查,案涉房屋因按揭贷款已设立抵押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诉讼中,舒媛未能举证双方就房产的处理已经抵押权人同意或已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在此情形下,舒媛要求确认房屋权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舒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
舒媛败诉的原因在于诉讼请求写错了,不应该写请求“判令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舒媛所有”,这是“确权之诉”。对于房屋所有权的确权请求,法官下判决时会有很多顾虑和需要查清的事实,比如:房屋有没有设置抵押权,提出请求的原告有没有购房资格,等等。
不动产确权判决书是国家司法权力的象征,它的法律效力可以对抗所有人,等同于房产证,有公示、公信的作用。假设二审法官判决我方胜诉,基于二审判决书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权威性和可直接执行性,舒媛将可以拿着二审判决书,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要求房管局执行已生效的判决。房管局没有任何理由违抗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函,必须无条件给舒媛办理过户手续,而这样会侵犯按揭银行的利益,也可能破坏政府的房屋限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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