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在深圳法院代理涉港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8)
2023-06-08 来源:飞速影视
七、深圳法院最终判令相关责任主体按股权比例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最后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责任承担的方式,笔者认为,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本质上属于侵权纠纷,在公司法未对董监高共同侵权作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判令全体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但可惜,上述观点未被一审法院采纳。一审法院许是参考了南山法院示范案例的裁判思路[6],解释理解公司法规定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为各自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应各自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甲、乙、丙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在外私设公司转移公司商业机会进行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利益,以C公司及其分公司自A公司投资入股B公司之日日到甲、乙、丙最后离职日之期间取得的营业利润为损害赔偿金额,按甲、乙、丙各自在C公司的股权比例按份承担侵权责任。
办理案件过程考验代理律师对案件事实归纳整理能力及对该类型法律问题争议焦点的分析能力。而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和应对策略,又考验了代理律师的综合能力。有趣的是,本案办理过程中从单案演变为系列案,双方至今互诉多案,进一步考验双方代理人的战略制定和战术布置能力。待有下一步阶段性结果,笔者再与各位分享。
脚注:
[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批复》
[2]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3] 就监事的竞业禁止义务问题,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过(2017)粤03民终2664号、(2019)粤03民终1041号判决。
[4] (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 7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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