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至正-论法

2023-06-08 来源:飞速影视
原创 周晶 周加佳 上海二中院 收录于合集 #至正 • 论法 60个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正规金融的一种补充,但其风险和隐患日益凸显。在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审判实践中对如何理解和适用相关法条存在差异,今天便与大家一同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该条文针对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该类案件的审理难点。但是,审判实践中对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则存在较大差异,仍然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而解决该问题的核心就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二、仅有转账凭证的
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规则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通融的行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二是借贷款项已实际交付。当缺失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证据时,借贷合意的判断成为了审理的重点和难点。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就民间借贷案件而言,对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数额等基本事实,一般由主张者即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借款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则由借款人对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往往比较复杂,既存在原告根据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交付款项却向被告主张借贷关系的可能,也存在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亲朋好友之间碍于人情等原因没有债权凭证直接转账,事后很难证明借贷合意的情况。对于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不能直接套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简单化处理。《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作出专门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上述规定明确了该类案件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其中隐含着一个推定,即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不仅可以证明款项的交付,同时还构成了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初步证据,对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应当结合被告的抗辩主张综合分析认定,只有在被告提供了相应的反驳证据后,原告才有必要对借贷合意作进一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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