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至正-论法(3)
2023-06-08 来源:飞速影视
如果原、被告均不能证明己方主张,也不能反驳对方主张,法官无法通过双方举证查清款项交付的原因,借贷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仍应由原告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知,《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不是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是对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细化,整个过程转移的仅仅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对于借贷关系的成立始终由原告证明,不利后果也由原告承担。因此,被告对其抗辩主张的举证仅需动摇、削弱原告对借贷关系的主张,若以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要求被告,则过于苛求,且不符合《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立法本意。
四、《民间借贷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的适用
在当事人之证明方法皆已穷尽的情形下,案件进展的推动力由当事人转至法官。待查的事实是不复再现的事件,法官审理案件只能立足于过去,依照诉讼程序规则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分析,进而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
如上文所述,对于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关键在于事实问题,而事实的揭露依赖于证据,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不仅有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依据,对该条文内容的理解适用直接影响裁判结果。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应当结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举证情况分阶段分配举证责任,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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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 至正-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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