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松、程海烨:跨境数据流动的全球治理:进展、趋势与中国路径(7)
2023-07-14 来源:飞速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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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制模式方面,欧盟和美国采用不同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模式。欧盟采用以地理区域为基准、充分保护为前提的事前防御规制模式。欧盟《第108号公约》第12、14条提出,缔约国间开展跨境数据流动时,应具有“同等水平”的数据保护力度。[58]《数据保护指令》(1995)则要求欧盟成员国在向第三方跨境数据流动前,先确认第三方的数据处理能力是否已达到“充分保护”水平。[59]GDPR第3条设置了长臂管辖条例,第5条则提出了个人数据处理原则,包括合法、公正、透明、数据使用最小化等处理方式。[60]美国采用以国籍管辖为基准、问责制为前提的事后监管规制模式,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要求企业保障个人数据传输的安全性。[61]此外,在美国推动下达成的CBPR体系也强调企业的责任意识,要求企业先进行自我评估,再接受问责代理机构的评估;
如评估通过,则被认定为符合隐私保护标准的企业。欧盟和美国曾先后达成《安全港协议》和《隐私盾协议》,尝试协调双方不同的规制模式。[62]由于美国泄露用户隐私事件频发,欧盟始终对《安全港协议》的数据保护效果持不信任态度,该协议最终被《隐私盾协议》所取代。《隐私盾协议》将规制对象扩展至美国政府及国家安全部门,救济机制从简单的商业纠纷解决条款转变为企业申诉和强制性终局仲裁,并增加了数据主体权利等内容;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数据转移前的问责制、增加了对数据使用目的的限制、资源可信度原则等。[63]然而,由于美国方面缺乏实质性监督,欧洲法院已判决其适用性无效。
第二,美国和欧洲争夺数字化企业竞争优势。与美国相比,欧盟的数字化企业竞争力存在一定差距。在2019年世界数字竞争力排名中,前5位分别是美国、新加坡、瑞典、丹麦和瑞士,德国和法国分别排在第17位和第24位。[64]2019年6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数字经济与社会指数》报告强调,欧盟各成员国在企业数字化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欧盟需要努力提升企业的整体数字化实力,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球舞台上与美国企业展开竞争。[65]此外,由于脸书、优兔(YouTube)、推特(Twitter)等全球使用人数较多的社交平台均来自美国,[66]欧盟对此有很强的商业危机感。在欧盟国家看来,以美国科技巨头为代表的数字化企业不断侵吞初创企业,影响了欧洲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美国科技巨头掌握的大量有价值的数据信息,又使其逐渐形成数据获取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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