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松、程海烨:跨境数据流动的全球治理:进展、趋势与中国路径(9)
2023-07-14 来源:飞速影视
(二)美欧将继续争夺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主导权
美国和欧盟将通过拓宽自身的数据流动圈,争夺全球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主导权。美国正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开拓“数字边疆”、[79]打造美国优先的跨境数据流动新格局。首先,借助CBPR体系主导亚太跨境数据流动圈。目前,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经济体和墨西哥、菲律宾等发展中经济体已加入CBPR体系,俄罗斯、新加坡、越南等也在积极申请加入。[80]其次,修改OECD、G20和WTO的跨境数据流动相关规则,使多边规制行动更加偏向促进跨境数据流动,以减少数据本地化处理等数字壁垒。再次,开辟新的双边或多边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体系。例如,美国与日本达成了《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确定双方将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下,确保企业通过跨境数据流动促进数字贸易;[81]在日本的倡议下,美、欧、日将着手推动在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领域的更多合作,并构建三方跨境数据流动圈;
[82]《美墨加贸易协定》(USMCA)将禁止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的数据本地化保护主义,实现三方跨境数据流动。[83]
欧盟则在GDPR基础上,加大与其他发达经济体开展跨境数据流动合作的力度。目前,欧盟不仅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达成了《旅客姓名存储协定》,[84]而且还与日本达成了《欧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该协定规定,欧日双方视对方的数据保护规制同等有效,将打造欧日双边数据自由流动圈。[85]与此同时,一些发展中经济体也积极效仿GDPR制定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以求在符合欧盟标准后与其顺利推动跨境数据流动。例如,巴西的《通用数据保护法》、韩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泰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等,[86]均认可GDPR标准。此外,欧盟还将通过向东盟(ASEAN)输入数字基础设施、数字信息技术,积极开拓亚洲数字经济市场,[87]当前已具备向东盟输入GDPR的潜力。
四、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中国路径
一个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是该国推动构建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体系的内在动力,而吸纳其他国家数字经济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规模,则决定了该国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方面的影响力。在跨境数据流动议题领域,中国同美国和欧盟一样,也是一个重要行为体。[88]面对跨境数据流动全球治理的发展趋势,中国提出了建设“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的战略构想,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等相关法律。[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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