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手记:既要解法结又要解心结

2023-07-14 来源:飞速影视
讲述人:鱼台县检察院李润龙
“司法救助款批下来了,虽然钱不多,但对我们家来说是雪中送炭……”今年6月9日,王某来到院接待室,拉住我的手,与我分享获得救助的喜悦。
“帮”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
2010年初,王某、李某所在的县化肥厂、县合成胶厂破产,夫妇俩双双下岗,靠打零工维持生活。企业清算组补缴了破产宣告前的养老保险费后,既没有将二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也未继续缴纳。
2018年6月,临近退休年龄的夫妇俩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咨询退休政策时,得知他们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期限出现断档,并被告知,如果要享受退休待遇,必须补缴断档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夫妇俩又找到企业,清算组给出的答复是,破产宣告后企业与职工不具备劳动关系了,并且企业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补缴了破产宣告前的养老保险费,现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不可能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了。在企业工作了大半辈子,到头来却不能享受正常的退休待遇,夫妇俩陷入绝望之中。
为了安抚王某和李某,清算组“支招”:企业虽然破产,但养老保险账户还没有注销,可以“借用”企业账户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过,一切费用均得由个人承担。于是,夫妇俩东拼西凑,通过企业账户缴纳了5万余元养老保险费。
自学法律走上维权路
一天,王某无意中注意到报纸上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当缴纳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时,通过自学相关内容,认为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不应该由职工承担滞纳金。当王某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还他们代企业缴纳的滞纳金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认为王某、李某的诉求于法无据,双方遂产生争议。
2019年10月8日,王某、李某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被告,以县化肥厂、县合成胶厂为第三人,分别起诉至县法院,请求确认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职工个人收取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返还他们已缴纳的滞纳金727.84元、6636.15元。法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告在收取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时,要求补缴单位缴纳滞纳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缴纳案涉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行为,不能改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扣方式的要求和企业是缴纳人主体的性质。2020年3月15日,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李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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