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布“保健”市场乱象联合整治典型案例(3)
2023-09-10 来源:飞速影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2600元。
案例四:宁波海曙区查处浙江盛世红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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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当事人浙江盛世红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主要销售红花、红景天、祺然片、松花粉、胶原蛋白肽、牦牛酸奶粉、紫桑多酶等保健食品或普通食品。其下属门店以子午流注仪等普通电子产品的免费体验为噱头,以赠送米、油、肥皂等礼品为引诱,邀请老年人上门观看由当事人策划、拍摄、制作,并提供给门店的各类视频和PPT课件。当事人为所售的不同商品制作了不同系列的授课视频与课件,每一系列中含有总天数不等,连续多天层层深入的教学视频与PPT课件。课件内容含有“子午流注实现了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无副作用的康复理疗,安全、绿色、有效……”、“抗肿瘤、预防癌症作用”等虚假的内容及夸张的语句,误导老年人购买其销售的商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录制视频、制作PPT、授意部分门店录制采访视频内含有不实内容,并向下属门店发放用于向顾客讲授并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责令改正、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温州苍南县查处苍南县健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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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当事人利用“免费体验式宣传”的方式,现场宣传和讲解电位治疗仪有治病预防治疗功效,在体验宣传过程中通过引用未经证实的瘫痪患者使用电位治疗仪后自如行走的事例和照片,以及播放老红军这种具有历史背景的形象的演讲视频来进行宣传;同时通过引用权威媒体“新闻1+1”栏目的部分视频,用虚假信息标榜自身产品,凸显权威性以此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属于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当事人通过上述体验宣传的方式营销,将市场价格为2000-3000元的电位治疗仪通过免费体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而后以10950元高于同类产品市场价数倍的价格进行销售,获取高额利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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