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版权法|“恶搞”动漫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7)

2023-10-27 来源:飞速影视
《葫芦兄弟》动画片对公有领域内虚拟人物所可能具有的超乎寻常的能力进行选择,并进行独立编排,将其赋予七个葫芦娃,以配合人物关系冲突的完成及故事剧情推进的需要,使其与七兄弟的出场顺序结合。在本案中,B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葫芦兄弟》动画片之前,在公有领域中已有相同联系的七兄弟技能设置的存在,故可以认定《葫芦兄弟》动画片中,每个葫芦娃所具有的技能以及他们的出场顺序是A公司所独创的。
第三,在与主线人物交织的故事脉络方面,两者是高度相似的。《葫芦兄弟》动画片以妖精在葫芦未成熟时抓走爷爷带回山洞为故事开端,引出葫芦兄弟相继出生去山洞救爷爷,后都被蛇精捉住投入炼丹炉,在七色彩莲上重生,互相协作终将蛇精、蝎子精镇压在葫芦山下的结局。《福禄·篇》以蛇精在葫芦未成熟时抓走老汉为故事开端,引出福禄兄弟相继出生去救爷爷,但均失败,被蛇精带走,后被投入炼丹炉,意外合体成的福禄小金刚与蛇精相恋的结局。经比对,两者在故事开端和情节发展方面是相似的,在故事最终结局方面是不同的。B公司辩称,在故事脉络方面,两者相似的七兄弟与妖精斗争的故事发展设计,以及故事结尾中七兄弟被投入炼丹炉的情形均来源于公有领域。一审法院认为,《葫芦兄弟》动画片选取这些公有领域内的创作素材,并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将这些素材串联起来,在B公司未举证证明在《葫芦兄弟》之前已有相同或相似的故事脉络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故事脉络是A公司所独创的,这一故事脉络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已经紧密贯穿在《葫芦兄弟》动画片中,形成了A公司的个性化表达。
第四,在七兄弟解救爷爷的高潮情节展开上,两者是相似的。《福禄·篇》保留了《葫芦兄弟》动画片中七个具有特殊能力的葫芦兄弟的设定及其解救爷爷的出场顺序。除四娃、五娃两兄弟共同出场外,其余五兄弟均为单独出场,分别与妖精战斗时均落败,后均被捉获,投入炼丹炉。但是,两者在具体的战斗情节展开上,在战斗障碍设置、七兄弟攻击方式、妖精回应方式、七兄弟落败原因方面是不相同的。一审法院认为,“兄弟打妖精”系思想,两部动画片均可自由使用进行创作,但是几个兄弟打妖精、兄弟如何打妖精、妖精如何回应、战斗的具体方式、战斗的最终结果系“七兄弟与妖精战斗”思想的具体表达,可以为著作权法所保护。《葫芦兄弟》动画片中七个兄弟分别与妖精进行战斗,因各种原因均失败后被妖精捉获,投入炼丹炉的剧情,尤其其中最特殊的安排——具有火、水相生相克属性的四娃和五娃共同诞生、一同战斗的情节,在B公司未举证证明上述情节已经属于公有领域的情形下,可以推定上述情节系由A公司所独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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