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版权法|“恶搞”动漫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9)
2023-10-27 来源:飞速影视
另外,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受众对于原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也是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媒体报道、第三方微信公众号文章、“十万个冷笑话吧”网友评论,以及微博搜索结果中均有受众以“葫芦娃系列”“葫芦娃篇”“葫芦娃的故事”等指代《福禄·篇》,认为《福禄·篇》中的动漫形象来源于《葫芦兄弟》动画片,《十万个冷笑话》恶搞了《葫芦兄弟》动画片的内容的表述,据此可以推定受众在观赏感受上,已经产生了较高的具有相对共识的相似体验。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福禄·篇》与《葫芦兄弟》动画片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葫芦兄弟》动画片的改编,侵害了A公司的改编权。
2.《福禄·篇》侵害A公司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保护作品完整权维护的是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不受歪曲、篡改,其基础是对作品中表现出来的作者的个性和作品本身的尊重,其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纯洁性。判断对作品的修改是否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关键在于认定这种修改是否达到了歪曲、篡改作品的程度,是否实质性的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和感情。
本案中的两部作品所表达的思想和感情具有较大差异。《葫芦兄弟》动画片呈现的是机智、勇敢、善良、正直的七兄弟为了救爷爷,与邪恶的妖精斗智斗勇,并最终战胜妖精的感人而严肃的故事。其传播的是亲情、兄弟情的情谊,宣扬的是勇气、团结的力量,弘扬的是正义终将战胜邪恶的观念。而《福禄·篇》呈现的是骄傲自大的七兄弟以救爷爷为初衷,与蛇精战斗,但因过于自信或内讧而失败,被妖精捉获,最终七兄弟合体成的福禄小金刚却与蛇精在一起,忘记了救爷爷的滑稽故事,其注重的是一种娱乐性。A公司提交的网友评论证据显示,部分观众在观看《福禄·篇》后,认为其系恶搞《葫芦兄弟》动画片,将《葫芦兄弟》动画片中的情节内容变成槽点,破坏了观众对《葫芦兄弟》动画片的童年回忆等。
《福禄·篇》系以《葫芦兄弟》动画片的基本故事框架为基础进行再创作的演绎作品,其对《葫芦兄弟》动画片中关键人物及关键情节上的改动,已经客观上改变了A公司通过《葫芦兄弟》动画片所要表达的思想和感情,特别是改变了《葫芦兄弟》动画片对邪恶的批判。而且,B公司以滑稽、趣搞的方式创作《福禄·篇》亦完全改变了A公司一贯严谨、庄重的艺术风格。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福禄·篇》的改编已经达到了歪曲、篡改《葫芦兄弟》动画片的程度,实质性的改变了A公司在《葫芦兄弟》动画片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和感情,侵害了A公司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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