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温度|现代破产法为什么强调“第二次机会”?
2023-12-21 来源:飞速影视
近五十年来,世界各国的破产法都进入一个十分强调“第二次机会”的时代。回顾这段历史,重整的全面普及、细化和深入,无疑是其中的主旋律。细言之,从重整的预重整、从上市公司重整到中小企业重整、从个体重整到集团重整……重整制度可以说花样百出,不一而足。
现行美国破产法,无疑是“第二次机会”的代表。1978年《美国破产法》在既往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升级第11章重整程序。即便在个人破产法领域,2005年《破产滥用防止及消费者保护法案》的通过,也让原本以破产清算和免责为本位的个人破产法,颇具有争议性地进入重整的时代。
在现代破产法中,“第二次机会”理念风靡全球。2019年欧盟通过的《预防性重组指令(第2019/1023号)》,其序言第1条、第4条中,均提到了“第二次机会”。该指令序言第1条宣布立法宗旨,即在不影响职工基本权利和自由前提下,该指令旨在移除成员国法差异导致的障碍,以便确保:
(1)陷入财务困境但有拯救价值的企业和企业家,都能够通过成员国的预防性重组框架来保持继续经营;
(2)诚实但支付不能(insolvency)或者过度负债(over-indebted)的企业家,能够在合理时间后,从对债务的全面免除中受益,并因此获得“第二次机会”;
(3)改进涉及重组、破产和债务免除的既有程序,尤其注重缩短其期限。该指令序言第4条确认了一个事实,即在给予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家“第二次机会”方面,不管是在免责考察期的长度还是免责条件方面,欧盟各成员国差别确实太大。
在欧美社会之外,大量发展中国家也在以重整制度为圭臬,全面革新各国的破产法。与此同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破产法趋同方面的努力,让“第二次机会”理念接近成为全球性标准。过去十多年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也以重整为核心设计“办理破产”指标,也为全球范围内各个经济体围绕重整展开互“卷”提供了重要动力。
那么问题是,现代破产法为什么特别强调“第二次机会”?
最近拜读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的《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可能为这个问题找到部分答案。
弗里德曼是斯坦福大学终身教授,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在比较法与法律文化学研究领域享有世界级的声誉。这本《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是其代表性作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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